原标题:最高院:知识产权权利人仅针对小微零售商滥用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规制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边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同时,也必须对专利权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专利权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起诉有合法来源或虽无合法来源证据但明显没有侵权故意的小微零售商而不积极向侵害专利权的制造商主张权利,并非维护专利权的最优方式。对于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权利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经济社会的共识。但近年来,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该类型的案件参与者包含权利人、维权机构、生产者、销售者、律所、律师等。在案件爆发增长的时候,针对小微零售商的诉讼往往会受到舆论的关注,引起公众的热议。最高院针在本案中对在批量维权中违反诚信原则的权利滥用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同时,也必须对专利权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专利权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
2007年4月10日,林和平申请了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5日对涉案专利授权公告。2016年9月10日,林和平与润德鸿图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润德鸿图公司,许可范围及方式为排他许可,并于2016年11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2018年8月9日,林和平向润德鸿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太原市万柏林区忠良联众五金交电经销部因销售案涉专利产品的塑料伸缩管,被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由提起诉讼,经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最高院审理,最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判决。
其中,在另案(2021)晋01民初1424号案中,案外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依据同样的证据材料起诉太原市万柏林区忠良联众五金交电经销部侵犯其商标权,并于2022年2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忠良经销部一次性支付柏瑞润兴公司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润德鸿图公司是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当前处于许可期限内,其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涉案专利权利人向润德鸿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润德鸿图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润德鸿图公司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1.1mm,在0.5-2mm之间,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右侧壁呈向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润德鸿图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忠良经销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忠良经销部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而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主张忠良经销部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但并未举证证明忠良经销部在第1424号案因同一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纠纷处理之后,仍存在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润德鸿图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看,其一是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其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其三是教育惩戒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审判既应当平等保护权利人合法维护基本权益,也应当坚决规制权利人钻法律漏洞,通过将不同知识产权转让给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持有,以看似合法的方式行“名为维权、实为牟利”的商业维权、碰瓷式维权之行为。其次,从公证取证过程看,本案与另案商标侵权公证的申请人均为驰域公司,驰域公司分别受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委托,申请公证取证,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基于同一公证取证行为,出具了两份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购物款一并支付,开具了一张收据,特别是两公证书中均显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下水管二根,本公证书只封其中一根。结合近年来涉及柏瑞润兴公司和润德鸿图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柏瑞润兴公司的商标权几乎均受让于润德鸿图公司。因此,不能排除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可能性。而本案忠良经销部的同一次销售行为涉及商标侵权和发明专利权侵权两个侵权,应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可见权利人明知知识产权侵权竞合而“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有意维权之目的非常明显。再次,从忠良经销部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结果看,本案忠良经销部涉及的专利侵权与其在第1424号案商标侵权系由同一销售行为引发,该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已在第1424号商标侵权诉讼中以双方和解的方式处理,忠良经销部赔偿柏瑞润兴公司2000元。虽然不同的权利人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应当予以平等保护,但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对同一被告同一行为的评价也不应超过必要的范围,特别是不能排除不同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更应严格予以考量,防止权利人通过转让权利等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竞合的情形下获得重复赔偿。对于本案,润德鸿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忠良经销部在就同一次销售行为与柏瑞润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作出赔偿之后仍存在侵权行为,而忠良经销部支付赔偿金额也与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后果基本相当,且作为一般终端销售商的忠良经销部,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协商赔偿时,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就其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次性予以解决,本案如判令忠良经销部就同一次销售行为再次进行赔偿,相当于支持和鼓励权利人对存在侵权竞合的同一侵权行为分开维权、重复获取赔偿,而对于忠良经销部相当于一次销售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此不仅脱离了国家鼓励权利人合理维权、净化市场、教育惩戒侵权人之初衷,也不符合重点针对侵权源头的制造环节加大制裁力度的精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原审法院认定忠良经销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润德鸿图公司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滥用权利。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法旨在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权被公告授予、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被侵害,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分别就涉案专利权和“潜水艇”等商标权享有权利,其循合法途径提起诉讼,以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并依法支持。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边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020年专利法第二十条亦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均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其诉讼行为应秉持善意、审慎行事,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各地法院审理的有关系列案件情况以及本院初步检索统计数据信息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润德鸿图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已经提起数千件侵害涉案专利及相关商标的侵权诉讼且主要选择起诉小微零售商,并已经累计获取巨额赔偿。因此,作为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维权经验的权利人,其更应采取有利于实现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专利权与商标权,更应注重打击侵权源头,重点通过起诉制造者以有效维权并取得赔偿;而不宜仅选择经营小五金、日用杂货小微零售商为被告,更不应以“一事两诉”等非诚信方式滥用权利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在关联公司已经与小微零售商达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和解协议后,又再行提起本案诉讼,难谓是正当行使权利。首先,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采取“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的维权方式说明,两公司对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选择明显存在共谋与合意。其次,涉案专利权与“潜水艇”等商标权形式上分别为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所享有有关权利,但两公司作为具有维权共谋与合意的关联公司,且委托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取证,显然明知涉案销售行为既侵害发明专利权也侵害商标权。为制止侵权行为并有效解决纠纷,柏瑞润兴公司在在先侵害商标权诉讼调解过程中本应告知被告可就侵害专利权问题一并和解解决,但其并未予以告知,显然难言诚信。而润德鸿图公司在柏瑞润兴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明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后,在同一被告并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同一销售行为再次提出侵害专利权诉讼,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的非正当利益。再次,润德鸿图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作为小微零售商的被告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综上,润德鸿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应当认定为滥用权利。
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同时,也必须对专利权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专利权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起诉有合法来源或虽无合法来源证据但明显没有侵权故意的小微零售商而不积极向侵害专利权的制造商主张权利,并非维护专利权的最优方式。对于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权利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本案润德鸿图公司故意“一事两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并因此致使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李XX增加交通费等不必要的诉讼开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有关“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李XX在本案中请求润德鸿图公司赔偿其交通费等合理开支1000元,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润德鸿图公司关于第1424号案与本案不同、可以分开起诉、李XX应再次对其进行赔偿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李XX在第1424号案中已经按照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且此后并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本文作者:吕恒汉,国际业务部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党员。
【非诉讼业绩】先后为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商业广场、河南某私募投资基金、河南省某地产集团公司提供常年与专项法律服务。
【诉讼业绩】曾参与河南某广电集团合同纠纷、河南某金控集团融资租赁纠纷、河南某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纠纷、郑州某教育公司股权投资纠纷、赤峰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海南三亚某房产合同纠纷、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巩义某问题楼盘处置纠纷、常州某破产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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